第1种观点: 当事人被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案件审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限案件侦查终结以后,案件将会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也是自这一阶段开始,律师可以称得上是全面介入刑事案件,可以查阅、复制案件的证据材料。检察院对于收到公安移送的案件后,也就是说,如果一个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过两次退补,在检察院阶段的最长检察院经过上述时间的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没有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情形的案件,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了。程序分类: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三类。1、速裁程序的案件,由于案件事实简单清晰,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审结,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在15日内审结。2、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后20日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但是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3年的,应在受案后45日内审结。3、普通程序的案件,法院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3个月,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等,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可以对案件提出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这个时间最多2次,最长不超过2个月,有时候案件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办结,法官就会找检察官“借审限”,用的就是这个中止审理的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批捕的相关期限规定如下: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月,但最多补充侦察2次。3、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一般为二个月,可以延长二个月,重大疑难再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批捕后判刑最短时间为4个月,最长为15个半月。刑事拘留最长时间是三十七天,但经批捕后逮捕,则可继续羁押,一般侦查期限是两个月,但经批准后可延长。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时间可达一个半月,期间还可退查两次,每次补充侦查时间是一个月。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七十八条 将第一百六十八条改为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