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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是怎么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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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书。

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者否定的答辩,对双方确认的事实,应当记入笔录,法庭无须再作调查。

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无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意见。

案件有多个诉讼请求或多个存在的事实的,可按每个诉讼请求、每段事实争议的问题由当事人依次陈述、核对证据。

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所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应经对方辨认,互相质证。

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当事人提交法庭的,法庭不能公开出示,但可以适当提示。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交的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自己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法庭,对方当事人可以质询;人民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员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以质询。

勘验人、鉴定人宣读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后,由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勘验人、鉴定人发问。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查清后,审判长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有无变更。当事人重复陈述的,审判长应当及时提醒或制止。

案件的事实清楚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法庭调查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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