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负责本厂(车间)节能工作原始记录管理和各项能源消耗的统计,按企业节能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定期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法律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