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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的优惠

来源:酷申汽车网

法律分析: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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