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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确认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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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确认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是在执行涉案房产时提出执行行为异议,防止在拍卖等执行环节将承租人的利益排除在外。对于上述异议未得到支持不服的,承租人应当根据民诉法第225条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而非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宗旨是通过实体权利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而租赁权即使形成在先,其也无法达到执行标的权属转移的目的。因此,承租人为了维护自身承租权及租赁利益不受侵害,可以在执行涉案房产时提出执行行为异议,防止在拍卖等执行环节将承租人的利益排除在外。对于上述异议未得到支持不服的,承租人应当根据民诉法第225条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而非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一、能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管辖。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如何处理

执行异议被驳回,异议人应当先向上级申请复议;如果复议被驳回,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能未经复议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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