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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去的礼物可以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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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去的礼物可以要回。

赠送的东西在法律上可以要回。在赠与财产被转移之前,除依法不得撤销的赠与以外,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并且在受赠人具有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等情形时,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享有撤销权,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也就是说,赠与人即使享有撤销权,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法律规定的期间为一年,即从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就丧失了撤销权,不得收回赠与的物品。

赠与合同的性质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诺成行为。是吸收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一般来说,已经送出去并且交付给对方的东西,物品的所有权就已经是对方的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赠与行为满足法律关于撤销赠与的条件时,就可以行使赠与撤销权要回赠与的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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