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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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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一、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二、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异议之诉并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执行机构可依法开展工作。审理中如发现案外人确实存在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的,可以先行作出中止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裁定,并将裁定送达执行机构,以使执行机构能够依法停止执行程序。审理后再以判决形式对争议执行标的是否停止执行作出最终认定。如果不足以充分确定案外人之权利,但认为继续执行可能产生的影响或损失较大的,可以援引《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适用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执行机构发出停止处分执行标的的建议书,陈述暂缓执行之理由,是否停止执行由执行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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