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税率是9%。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
3、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
4、居民用煤炭制品;
5、图书、报纸、杂志;
6、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规定的其他货物。
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第十九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