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类型:
1.法律和的变化引起的纠纷;
2.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
3.村干部权利滥用引发的纠纷;
4.基层利用职权强行干预引发的纠纷;
5.经济利益驱动下引发的纠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14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