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酷申汽车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制度

来源:酷申汽车网

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各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信息权利人。

第四条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公开义务人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本单位的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六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编制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公开权利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公开义务人依法予以更改,公开义务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受理申请的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并指引其向有关公开义务人申请。

第十四条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公开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不能按照公开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公开义务人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公开权利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信息。公开权利人存在阅读困难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依申请公开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应由公开权利人承担,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公开权利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公开权利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六条各级各部门信息公开机构应设立依申请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接受公众对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kushenhuo.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