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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物业费减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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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物业法对物业费的规定如下:《物业法》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法》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的法人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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