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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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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对于后者,依《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将存款用于账外经营活动;2、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3、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6、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7、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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