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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处处罚的种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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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处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统计行政处罚的特点:

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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