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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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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如下:

1、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

2、 案件事实的发现通过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又询问制度;

3、 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允许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诉交易;

4、采用起诉认否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被强迫作出有罪的供述,则对案件事实无须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可以迳行作出有罪的判决,被告人这种供述的效果与民事诉讼中的承认并无不同;

5、实行陪审团制度,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组成陪审团,在没有法官出席的情况下负责对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陪审团制度对对抗制诉讼程序的设置和诉讼规则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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