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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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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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