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必须招标的条件: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对中标人的专业能力和经验要求,以保证招标项目的顺利实施。具体要求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难易程度以及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设置。法律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能够反映技术、经济和管理等要求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对投标人提出的技术和经济要求应当合理。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和标准、规定的合同条款和其他有关内容,应当明确招标条件、投标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等内容。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条件,有足够的技术、资金和管理等条件,同时应当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招标项目。以上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对中标人的专业能力和经验要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对投标人的基本要求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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