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参加玉米保险,国家也会给玉米补贴。种玉米国家有补贴,分为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粮食直补,是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增加农民收入,国家财政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和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对农户直接给予的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是指对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实行的一种直接补贴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六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保险不是必须交的,但是不交也就意味着没有了相应的保障,做决定时要考虑是否具有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1种观点: 购买保险是自愿的,任何人不能强迫。玉米种植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种植的玉米遭受冰雹、暴风灾害损失补偿的保险。保险期限从玉米定苗起到收获时止,保险期一般为5个月。保险金额按每亩种植玉米的成本费确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参加玉米保险,国家也会给玉米补贴。种玉米国家有补贴,分为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粮食直补,是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增加农民收入,国家财政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和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对农户直接给予的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是指对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实行的一种直接补贴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六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保险不是必须交的,但是不交也就意味着没有了相应的保障,做决定时要考虑是否具有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建立的合同关系。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金额、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十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参加玉米保险,国家也会给玉米补贴。种玉米国家有补贴,分为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粮食直补,是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增加农民收入,国家财政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和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对农户直接给予的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是指对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实行的一种直接补贴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六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保险不是必须交的,但是不交也就意味着没有了相应的保障,做决定时要考虑是否具有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1种观点: 购买保险是自愿的,任何人不能强迫。玉米种植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种植的玉米遭受冰雹、暴风灾害损失补偿的保险。保险期限从玉米定苗起到收获时止,保险期一般为5个月。保险金额按每亩种植玉米的成本费确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参加玉米保险,国家也会给玉米补贴。种玉米国家有补贴,分为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粮食直补,是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增加农民收入,国家财政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和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对农户直接给予的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是指对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实行的一种直接补贴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六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保险不是必须交的,但是不交也就意味着没有了相应的保障,做决定时要考虑是否具有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农业部门。一般来说若补助不属于商业保险的补助,即使没有缴纳保险也是可以要求补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保险不是必须交的,但是不交也就意味着没有了相应的保障,做决定时要考虑是否具有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3种观点: 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农业部门。一般来说若补助不属于商业保险的补助,即使没有缴纳保险也是可以要求补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液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闹如盯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橡旁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农业部门。一般来说若补助不属于商业保险的补助,即使没有缴纳保险也是可以要求补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保险不是必须交的,但是不交也就意味着没有了相应的保障,做决定时要考虑是否具有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农业部门。一般来说若补助不属于商业保险的补助,即使没有缴纳保险也是可以要求补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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