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生产经营单位所依法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等。法律客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客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客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综上所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三十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客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淘汰制度。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淘汰制度。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客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淘汰制度。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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