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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无资质是否应退还高额介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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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中介无资质通常而言是应退还高额介绍费的。根据相关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职业的组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否则,该机构签订的中介合同无效,被服务人有权请求其返还要高额介绍费。【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第2种观点: 中介无资质,如果是指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应退还高额介绍费。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中介合同是无效的,中介因该合同所得的高额介绍费要予以返还;中介有过错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是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关系给别人介绍工程,别人不管出于什么意思或者给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物等等都是属于受贿犯罪行为,如果属于普通老百姓通过朋友关系介绍的工程时与别人要中介费就不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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