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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显示是非深户销户什么意思?如提会有影响吗?如不提是不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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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公积金后还能继续购买,非深户销户提取公积金后还能继续交。不过,不能在原账号的基础上交,需要重新开户,并没有规定说一旦销户后续就无法在这个城市重新开户缴存公积金了,只是说销户之后前面缴纳的钱都拿出来了,后续重新开户是一切重新开始的。非深户销户提取公积金需满足的条件具体如下:1、职工为非深圳户籍,且职工本人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接续手续,可直接办理;2、若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接续手续的,自申请提取之月起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时间满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受理该提取申请;3、若职工存在异地转入资金的,须同时满足自异地转入资金入账起达6个月,公积金中心受理该提取申请。综上所述,非深户离深销户后,可以将账户内的资金提取出来,重新开户后存进去就可继续购买。【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深圳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经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大概三个工作日内到账。非深圳户口的职工办理离深销户提取,必须满足“深圳社保转移或者停缴三个月以上”这个条件。法律依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四)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户籍迁出本市的;(七)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八)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九)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中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问题一般包含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结算等。对购买公积金没有什么影响,但对购房会造成一定影响。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1种观点: 公积金是深户显示为非深户,需要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调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居民在深圳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税满一年,申请购买第一套自住房及配套商业房产时可以享受限购。然而,在部分情况下,由于公积金账户的户籍地址不在深圳,导致公积金账户被认定为“非深户”,无法享受相应的待遇,给购房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前往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申请调整。具体步骤如下:1.联系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询问调整流程和所需材料。2.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社保缴纳证明、个税缴纳证明等。3.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申请,待审核通过后,公积金账户将被认定为深户,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调整公积金账户所在地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建议提前进行准备和申请。除了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问题外,还有哪些原因会导致公积金被认定为“非深户”?答:除了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问题外,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户籍问题、纳税记录等。在购房前,建议提前了解当地的和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公积金是深户显示为非深户的情况对购房带来了一定的困扰,需要前往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调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购房前,建议提前了解当地的和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和调整。【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非深户销户提取没有影响,可以重新开户缴纳。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 深户与非深户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没有区别。2.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6月29日发布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故单位按照5%缴纳合法。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第二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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