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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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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原告可以申请将被告变更为第三人,但是必须具有合理的理由,并且征得人民的同意和批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也会告知原告选择变更被告。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2种观点: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动向提起诉讼的人,而被告是指因被认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被提起诉讼的人。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人,被告一般指的是被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被起诉的的行政机关。在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侵犯其正当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人,被告一般指的是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请求权,或者虽无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的规定非常的少,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第66条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第三人的诉讼却并不少。现就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中有关问题做如下肤浅阐述。一、法律规定第三人的目的;1、维护和谐的经济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民事权益;2、减少诉累;3、查清案件的事实;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分类:1、有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享有的请求权。在民事诉讼中处于类似于原告的法律地位、而本诉中的原被告处于类似于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2、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对本诉中原被告的诉讼标的并无的请求权,但本诉中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有利或不利的后果产生。其又可分为原告型第三人(第三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协助原告的主张,帮助原告胜诉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和被告型第三人(第三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协助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三、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享有的法律地位,区别于本诉中原被告。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第66条规定:1、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调解或和解;申请撤诉;提交证据;进行答辩;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等,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基本相同。但第三人行使这些权利的目的并不同于原被告,而是维护自身的权益。2、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基本和本诉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同。不同的方面是:(1)只有当判决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该第三人才能够提起上诉;(2)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3)无权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4)无权撤诉。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原告起诉时直接在民事诉状中将第三人列在其中,其实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同于本诉中的原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须满足以下条件:(1)原告已经起诉到,且案件已经由受理;(2)第三人主张的请求权必须针对是本诉的诉讼标的提出(但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3)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不能依法追加第三人,否则违反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4)第三人认为对原被告诉争的诉讼标的有的请求权(是否有请求权由最终裁决)。无权追加或原被告无权申请追加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起诉程序。 第三人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提起撤销之诉,应当提交撤销之诉起诉书。撤销之诉起诉书应当包括:(1)当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为原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2、审查与受理。 对第三人提出的撤销之诉申请,人民应当先进行审查。具体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不停止判决、裁定的...3、审理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上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百条 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未做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提起撤销之诉,应当提交撤销之诉起诉书。撤销之诉起诉书应当包括:1、当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为原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2、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3、申请撤销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4、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事由及证据;5、申请在法定的提出撤销之诉的申请期间内的声明及证据。第三人应当提交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起诉程序。 第三人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提起撤销之诉,应当提交撤销之诉起诉书。撤销之诉起诉书应当包括:(1)当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为原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2、审查与受理。 对第三人提出的撤销之诉申请,人民应当先进行审查。具体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不停止判决、裁定的...3、审理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讼时效为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 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 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是可以的,关键看这个第三人是否是必须参加诉讼第三人,如果不是,是可以作出准许撤回的裁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条件如下:(1)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3)结果条件是民事权益受损害。也就是说,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张撤销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条件如下:(1)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3)结果条件是民事权益受损害。也就是说,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张撤销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适用主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于诉讼标的有请求权包括虽无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生效文书效力拘束,只有通过撤销判决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包括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2、管辖。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3、提起时限。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4、提起事由。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以下法定事由:(1)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即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责任不在于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不能提出撤销之诉。(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也就是说提起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必须针对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必须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内容包括部分内容和全部内容。(3)结果条件是民事权益受损害。也就是说,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张撤销权利。5、适用客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因其所及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尚未得以确定,不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力,对第三人未构成实质的损害,就无从提起此诉。6、审理范围。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围绕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对第三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为审查重点,围绕涉及第三人相关事项进行审理,对于不涉及第三人事项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不在审查范围之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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