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酷申汽车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故意损毁共有物如何处罚?

故意损毁共有物如何处罚?

来源:酷申汽车网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六十一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一、占有的要件占有应具有主观和客观要件。一方面,占有人主观上具有占有的意思,即意识到自己正在占有某物。意思不同于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指行为人为了产生一定民法上的结果而将其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其中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表示的内心意图。占有的意思即为占有的内心意图。尽管我们说构成占有并不要求占有人具有据为己有的意图,但占有人应当具备占有的意图。另一方面,占有人在客观上形成对物的控制,即对物的管理,需要借助自然或者法律的控制力与某物发生接触。其中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对物的控制也称对物的管理,它需要借助身体与物发生一种外部接触;二是占有人事实上控制或管理了某物,占有人事实上控制管理某物是占有的客观外形,是占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二、有权占有与占有辅助的区别是什么占有指对物的实际控制。所有权人本人对物管领时,为自己占有。所有权人基于内部从属关系,指示他人占有,受指示人是占有辅助人,该占有为辅助占有。例如,车主雇用司机开车,车主是汽车占有人,司机是占有辅助人。又如,公司职员对公司物品的占有,为辅助占有。(1)自己占有。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辅助占有之外的占有均为自己占有。(2)辅助占有。辅助占有,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控制某物。辅助占有不是占有,以雇主为占有人。例如,甲雇佣乙操作某台机器,乙为占有辅助人,甲为占有人。占有还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之分。所有权人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所有权人是直接占有。所有权人不直接占有其物,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将物交由他人占有,该他人为直接占有,所有权人为间接占有。例如,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出租人为间接占有人。承租人又将房屋转租,次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承租人为间接占有人,出租人为再间接占有人。

第2种观点: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占有物被他人侵占或者妨害占有人请求给予损害赔偿的纠纷。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占有保护的债权保护方法,占有物受到侵占或者妨害,如果已经造成了占有人的财产利益损失的,则成立侵权行为,占有人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值得注意的是,“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应理解为对占有利益的损害,与《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一条所规范的占有物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有本质差异。而且,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占有的主体,仅限于有权占有人和善意的无权占有人,恶意占有人不享有此项权利。理解和适用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作为占有保护的重要方法,从性质上讲,是一种债权保护方法。在适用本案由时应当注意: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与物权损害赔偿纠纷之间的区别。占有物损害赔偿所保护的是占有利益的损失,物权损害赔偿保护的是物权利益的损失。前者是否包括物毁损的损害赔偿在内,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尚不够清楚。具体来看,在有权占有的情况下,赋予占有人对物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物权人的物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冲突。因为是有权占有,所以占有人取得赔偿后,自然应依据相应的法律关系对物权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当然,占有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物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共存的情况下,在行使时,应以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优先。关联法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善意占有人不需要赔偿损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1种观点: 非法占有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一般由非法占有人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哪些属于高度危险活动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二、占有高度危险物不合法的,出了事由谁承担责任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是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履行相应义务的,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3种观点: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1种观点: 故意损坏他人物品是违法的行为。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单位或者他人所有的财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包括狭义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是否占有该财物,不影响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成立。但是被毁坏的财物必须是为他人所有的,毁坏自己所有的财物,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要件:1、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2、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4、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会被判处罚金。如果犯罪嫌疑人毁坏的财物价值数额巨大,或者还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那么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罚款,拘留或责令赔偿损失。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故意毁坏财物数额5000元以上;或故意毁坏财物三次以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或有其他严重情形均构成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关于印发《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Copyright © 2019- kushenhuo.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