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酷申汽车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借用资质即挂靠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借用资质即挂靠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酷申汽车网
第1种观点: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的行为。从挂靠人施工资质角度看,以下三种情形均属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挂靠行为:一、不具有施工资质;二、具有施工资质,但不具有与所承揽工程相对应的资质等级;三、具有施工资质,且具有与所承揽工程相对应的资质等级。依据来源为《建筑法》第26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应当是挂靠人之外的其他单位,应当注意区分挂靠与内部承包之间的区别。第一,如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承揽工程,由于分公司为总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属于挂靠行为。第二,子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因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属挂靠行为。第三,在合法的内部承包场合,内部承包人为施工单位的正式职工,双方存在劳动隶属关系,不属挂靠。《办法》第11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法。《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3种观点: 借用资质和挂靠其实是同一个意思。挂靠是建筑行业的行业说法,是指一种对外承接工程的途径,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借用另一个施工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借用了有资质单位的名义就逃避责任,如果因为资质问题造成了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则双方都要承担责任。资质挂靠是指被挂靠方经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并收取管理费。由此可以看出,出借资质是资质挂靠的一种表现方式。出借资质理论上就是所说的挂靠,详细是指单位和集团在没有施工企业的资质的情况下,借用契合施工企业的资质承揽工程,这个情况目前行业内部应该说也是随处可见的。无资质证书的单位、集团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经过各种途径或方式,使用有资质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同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实现施工的行为,这其实不不合法的。一、挂靠有哪些特点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被挂靠的企业收取“管理费”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等。 二、出借与挂靠资质有什么风险1、借用资质的,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同时施工人与施工企业签署的出借资质的协议也无效。2、若工程有质量问题,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应该承担连带责任。3、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应予没收。4、出借资质和挂靠的施工企业面临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停业整理、降低资质等级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可能的刑事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Copyright © 2019- kushenhuo.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