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物权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1)客体灭失。如自然灾害、生活消费、生产消耗;(2)主体消灭。如公民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法人被撤销或解散;(3)依法转让。如买卖、赠与、继承、转让;(4)所有权被抛弃。如丢弃某项财物;(5)依法强制消灭。如国家采用强制措施迫使所有权人转移原享有的所有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因出现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的,房屋的物权自房屋灭失时即事实行为成就时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有权的丧失又称所有权的消灭,是指所有权脱离特定的民事主体。所有权的消灭有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是指所有物的灭失,所有权因客体灭失而绝对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2种观点: 所有权的丧失又称所有权的消灭,是指所有权脱离特定的民事主体。所有权的消灭有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是指所有物的灭失,所有权因客体灭失而绝对消灭。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丧失对所有物的权利,称为所有权的消灭。导致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分为两大类:绝对消灭。这是指所有权(标的物)的灭失。不仅所有权人因而失去了所有权,其他人也失去了这种可能。相对消灭。这是指某一特定主体失去了所有权,但其他人仍可以取得所有权。任何人的财产所有权均因死亡而消灭(相对消灭)所有权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1、绝对消灭。这是指所有权(标的物)的灭失。比如物品焚毁2、相对消灭。这是指所有权在一个主体手中消灭,到另外一个主体的手中。所有权消灭的具体表现有大致有如下几种:(1)客体灭失。如因自然灾害、生活消费、生产消耗等事实或行为引起的所有权客体的灭失。(2)主体消灭。如公民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无法再作为所有权人,原享有的所有权依法律程序被转移给他人从而归于消灭。(3)依法转让。如公民或法人通过买卖、赠与等合法方式将其财产出卖、赠与给他人,使得原所有权发生移转。(4)所有权被抛弃。如丢弃某项财物等,导致其不再享有对被弃财产的所有权。(5)依法强制消灭。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采用强制措施,有偿或无偿地迫使所有权人转移原享有的所有权。如国家依法征收某项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所有权的丧失又称所有权的消灭是指所有权脱离特定的民事主体。所有权的消灭有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是指所有物的灭失,所有权因客体灭失而绝对消灭。一、民法典房屋买卖未过户有效吗?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不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设立不生效,但房屋买卖行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二、已逾票据权利失效日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出现一定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能行使、不复存在或不受保护的法律状态,即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基于一定的事实而客观地丧失其存在。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票据本身因撕毁等原因而灭失,则因票据权利载体不复存在,票据权利人如不依法采取补救,则票据权利消灭。二是票据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更改、涂销等而导致票据无效,则票据权利消灭。三是票据持票人未在(票据法》规定期限内行使或保全票据行为,则其对于前手的追索权丧失。四是因时效届满而消灭。三、按照什么规定确认房地产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房地产所有权:确认房地产所有权最直接的方法是根据登记记录。通过登记向公众披露房地产产权的设立、转让和变更,让公众了解房地产形成的物权状态。登记制度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其作用是确定物权所有权,解决物权冲突,保护交易安全。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法定主义是指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它的基本要求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创设法律规定之外的物权。从法理上来说,物权法定主义的合理性是一种体系化的合理性,它以严格规则的立法主义为基础,运用的方法是形式逻辑的演绎推理的方法,在立法体例上则追求法典化的立法模式,这一切都与形式主义法学观念相关。局限性:各种名义上的物权可能并不完全具有物权的全部效力,就其所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关键——权利的排他性与对抗性而言,亦可因法律的调整而发生变化。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2种观点: 物权包括自物权、他物权、准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1.自物权(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他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准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权的基本功能就有两个,一是确定物的归属,二是实现定分止争。物权的现代功能或者说是延伸功能是提高物的利用价值,实现物尽其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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