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房屋灭失指,房子已经不存在了。2.一般是由于坍塌、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拆迁等导致的房屋不存在。3.房子是在灭失后,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建房屋。但是在履行先关审批手续的时候,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及确定房屋四至时,工作上存在瑕疵,致使发生现在的纠纷。建议可以向房屋批准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请求给予合理的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3种观点: 房产灭失的,物权消灭了,也就无法确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一、公证不过户房产给子女有效吗房产公证和房屋过户无直接影响,但不过户将房屋公证意义不大。房产证不过户,只办理公证,在法律上,产权的变更只在合同双方内部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1、公证,只能证明原产权人和新产权人之间有变更房屋所有权的意向,公证的只是合同的合法、真实性,并不能产生转移产权的法律效力;2、只有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才是真正地完成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房屋所有权人才由原产权人变更为新产权人。《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二、民法典不合格过户协议有效吗房屋买卖协议未过户有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三、保护物权的措施有哪些?(1)权利人的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2)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4)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5)妨害行使物权的,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产灭失的,物权消灭了,也就无法确权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房产灭失是指房屋因为倒塌或者被拆除而在物理形态上消灭。房屋作为登记的客体,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客体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也失去了依存的基础。房屋灭失后房屋上所设立的各种物权也随之消灭。因此不能确认产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
第3种观点: 房屋灭失不可以确认物权。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房屋灭失后物权会随之灭失,丧失进行确权的基础,法律将不予支持。一、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有没有变更房屋所有权不是在签订合同时发生变更,而是在相关部门登记后发生变更。因此,在购买或转让房屋时,必须依法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的规定,房地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法交付。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消除房地产产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在房屋买卖中,并非买方交钱,卖方交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若房屋转让未登记,即使双方钱货两清,房屋依法归卖方所有。因此,买方应记住,只有依法变更登记,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二、婚后男方婚前房子变更为女方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房产证变更为女方名字,应是办理的析产更名,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分配。假如析产时约定该房产为女方个人所有,则该房产归属女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共同财产分配。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明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三、房屋有房产证还用不用确权房屋有房产证需要确权。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无法确权。根据法律规定,任何房屋产权的取得都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核实和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如此,房屋所有者才从法律上取得了对房屋的真正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产灭失的,物权消灭了,也就无法确权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2种观点: 房屋灭失不可以确认物权。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房屋灭失后物权会随之灭失,丧失进行确权的基础,法律将不予支持。一、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有没有变更房屋所有权不是在签订合同时发生变更,而是在相关部门登记后发生变更。因此,在购买或转让房屋时,必须依法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的规定,房地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法交付。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消除房地产产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在房屋买卖中,并非买方交钱,卖方交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若房屋转让未登记,即使双方钱货两清,房屋依法归卖方所有。因此,买方应记住,只有依法变更登记,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二、婚后男方婚前房子变更为女方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房产证变更为女方名字,应是办理的析产更名,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分配。假如析产时约定该房产为女方个人所有,则该房产归属女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共同财产分配。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明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三、房屋有房产证还用不用确权房屋有房产证需要确权。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无法确权。根据法律规定,任何房屋产权的取得都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核实和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如此,房屋所有者才从法律上取得了对房屋的真正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1种观点: 房屋灭失不能确认物权。房屋灭失是指房屋因倒塌或者被拆除而在物理形态上消灭的情形,房屋作为登记的客体,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客体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失去依存的基础。房屋灭失后,房屋上所设立的各种物权随之消灭,无法确认产权。一、无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有效双方均知道是无房产证的房屋,仍然订立协议,如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反合同效力的行为,协议有效;不动产物权不变。如果不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则协议无效。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作为不动产,没有房产证的买卖对物权不发生效力。二、房子确权必须要户主吗房屋物权登记的效力,是一种推定效力,即推定登记的物权人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在该房屋物权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的权利人时,可以推翻这种推定,从而维护事实上的“公正”。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估计、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房屋产权登记,是物权公示的一种形式。房屋权属证书只是一种权利的证明,而不是权利的本身,登记行为并创设权利。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属进行一种登记发证,只是对权利内容的一种书面记载,产生公示和公信的效力。所以,如果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发现其对房屋享有一定权利,也是有权进行确权的。三、如果办理房产证后再离婚怎么办房产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登记采取强制公示原则,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离婚时涉诉房产未取得房产证,无法确定房产的归属,所以在处理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子时要查明房产的情况询问双方对房产是否有争议能否调解,如果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房产灭失是指房屋因为倒塌或者被拆除而在物理形态上消灭。房屋作为登记的客体,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客体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也失去了依存的基础。房屋灭失后房屋上所设立的各种物权也随之消灭。因此不能确认产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
第3种观点: 房产灭失的,物权消灭了,也就无法确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房屋灭失能否确认物权,房屋物权灭失的司法解释 房产灭失的,物权消灭了,也就无法确权了。《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房屋拆除后如何确认宅基地的使用权 法律咨询解答如果是因需要重新建造而拆除房屋的,房屋拆除后,宅基地使用权仍属于原使用权人。如果该户全户户口迁出集体经济组织而拆除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收回,重新进行分配。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质权人提供的房屋质押物灭失能赔偿吗如果因质权人的原因导致质押物灭失的,质权人要赔偿。根据法律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房屋出租属于用益物权吗?房屋出租不属于用益物权,而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意外事故而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把房屋由出卖人手中,交到买受人手中,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产灭失的,物权消灭了,也就无法确权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房屋灭失指,房子已经不存在了。2.一般是由于坍塌、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拆迁等导致的房屋不存在。3.房子是在灭失后,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建房屋。但是在履行先关审批手续的时候,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及确定房屋四至时,工作上存在瑕疵,致使发生现在的纠纷。建议可以向房屋批准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请求给予合理的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3种观点: 房屋灭失不可以确认物权。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房屋灭失后物权会随之灭失,丧失进行确权的基础,法律将不予支持。一、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有没有变更房屋所有权不是在签订合同时发生变更,而是在相关部门登记后发生变更。因此,在购买或转让房屋时,必须依法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的规定,房地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法交付。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消除房地产产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在房屋买卖中,并非买方交钱,卖方交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若房屋转让未登记,即使双方钱货两清,房屋依法归卖方所有。因此,买方应记住,只有依法变更登记,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二、婚后男方婚前房子变更为女方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房产证变更为女方名字,应是办理的析产更名,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分配。假如析产时约定该房产为女方个人所有,则该房产归属女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共同财产分配。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明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三、房屋有房产证还用不用确权房屋有房产证需要确权。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无法确权。根据法律规定,任何房屋产权的取得都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核实和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如此,房屋所有者才从法律上取得了对房屋的真正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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