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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物损毁或消灭时占有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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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六十一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一、占有的要件占有应具有主观和客观要件。一方面,占有人主观上具有占有的意思,即意识到自己正在占有某物。意思不同于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指行为人为了产生一定民法上的结果而将其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其中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表示的内心意图。占有的意思即为占有的内心意图。尽管我们说构成占有并不要求占有人具有据为己有的意图,但占有人应当具备占有的意图。另一方面,占有人在客观上形成对物的控制,即对物的管理,需要借助自然或者法律的控制力与某物发生接触。其中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对物的控制也称对物的管理,它需要借助身体与物发生一种外部接触;二是占有人事实上控制或管理了某物,占有人事实上控制管理某物是占有的客观外形,是占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二、有权占有与占有辅助的区别是什么占有指对物的实际控制。所有权人本人对物管领时,为自己占有。所有权人基于内部从属关系,指示他人占有,受指示人是占有辅助人,该占有为辅助占有。例如,车主雇用司机开车,车主是汽车占有人,司机是占有辅助人。又如,公司职员对公司物品的占有,为辅助占有。(1)自己占有。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辅助占有之外的占有均为自己占有。(2)辅助占有。辅助占有,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控制某物。辅助占有不是占有,以雇主为占有人。例如,甲雇佣乙操作某台机器,乙为占有辅助人,甲为占有人。占有还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之分。所有权人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所有权人是直接占有。所有权人不直接占有其物,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将物交由他人占有,该他人为直接占有,所有权人为间接占有。例如,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出租人为间接占有人。承租人又将房屋转租,次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承租人为间接占有人,出租人为再间接占有人。

第2种观点: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占有物被他人侵占或者妨害占有人请求给予损害赔偿的纠纷。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占有保护的债权保护方法,占有物受到侵占或者妨害,如果已经造成了占有人的财产利益损失的,则成立侵权行为,占有人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值得注意的是,“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应理解为对占有利益的损害,与《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一条所规范的占有物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有本质差异。而且,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占有的主体,仅限于有权占有人和善意的无权占有人,恶意占有人不享有此项权利。理解和适用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作为占有保护的重要方法,从性质上讲,是一种债权保护方法。在适用本案由时应当注意: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与物权损害赔偿纠纷之间的区别。占有物损害赔偿所保护的是占有利益的损失,物权损害赔偿保护的是物权利益的损失。前者是否包括物毁损的损害赔偿在内,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尚不够清楚。具体来看,在有权占有的情况下,赋予占有人对物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物权人的物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冲突。因为是有权占有,所以占有人取得赔偿后,自然应依据相应的法律关系对物权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当然,占有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物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共存的情况下,在行使时,应以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优先。关联法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善意占有人不需要赔偿损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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