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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程序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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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申请监督期限两年。一、申请监督的条件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二、当事人如何申请监督办案?如果当事人所报案件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机关不予立案。那么当事人对于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不满意的话,可以在收到通知的10天以内向当地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时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需要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还不服机关的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到反映,要求对机关进行监督。如果认为需要立案而机关不予立案的,会让机关说明理由。同时,认为机关理由不成立,有必要立案的,可以责令机关立案。三、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1、自我纠错在先,检察监督在后的原则,体现了检察监督属于救济式监督的本质。2、下级院审查在先,上级院审查抗诉在后的原则,即遵循同级受理、同级审查的规定,体现了同级监督的理念。法律依据:《人民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九条 第一项 向人民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但人民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则不受前述期限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0条之规定,向向人民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年不变期间内提出。《规则》还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审查和处理申请执行、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应当进行监督。据此,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非诉执行监督职责中发现准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系当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实向仲裁或者公正机构提出申请获得的,通过向提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线索移送仲裁或者公正机构处理,从而间接实现对虚假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的监督,推动虚假仲裁、公证等突出问题的治理。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裁判 须在两年内申请监督《规则》规定,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裁判需要在两年内申请监督,逾期则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人民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人民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属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围;  (四)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人民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根据人民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3种观点: 立案监督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案监督的具体规定如下:1、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立案监督时间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当要求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做出解释时,应当在七日以内做出回复,又可根据机关回复要求机关在十五日以内立案或者撤销案件;2、这之后,如果机关对于的要求认为有异议,可在五日内经县级负责人批准向同级提复议,收到复议之后的应当在七日内答复决定,机关对此答复决定仍提异议,可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向上一级提请复核,上级应当十五日内作答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百三十九条人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以内送达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以及罪犯本人。人民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应当在收到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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