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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标准是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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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普通伤病的,企业应发给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企业应发给不少于九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企业应发给不少于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至于何谓重病或者绝症,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来看,精神病、瘫痪等伤病可视为重病,癌症等伤病可视为绝症。月工资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月工资标准可以理解为职工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确定。

第2种观点: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一、医疗补助费应该是怎样计算的工作人员疾病的“劳动法”的实施意见或非工伤待遇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津贴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津贴费支付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该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应该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二、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何认定医疗期满,如果确实是瘫痪在床、丧失了全部劳动能力的,应当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1)如果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办理病退手续、退出工作,享受退休待遇。(2)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单位调整的工作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发给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工龄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的标准,一般情况下是不低于六个月工资,但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当增加,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未到期,医疗期满,医疗未终结。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1种观点: 1、医疗补助费为6个月本人工资,重大疾病为9个月,绝症的为12个月以内。重大疾病、绝症的区分依据主要看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2、医疗补助金的计算,按解除前员工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需注意,一般解除前员工享受的为病假工资,该工资数额低于正常工资标准,但仍应以该病假工资为准,而不应按正常工资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到指定医院就医,可以补助其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一、哪些人可享有医疗补助医疗补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即残疾军人(不含六级以上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以及五老人员,即建国前参加、建国后经县级以上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补助范围: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2种观点: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一、医疗补助费应该是怎样计算的工作人员疾病的“劳动法”的实施意见或非工伤待遇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津贴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津贴费支付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该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应该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二、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何认定医疗期满,如果确实是瘫痪在床、丧失了全部劳动能力的,应当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1)如果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办理病退手续、退出工作,享受退休待遇。(2)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单位调整的工作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发给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工龄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的标准,一般情况下是不低于六个月工资,但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当增加,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普通伤病的,企业应发给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企业应发给不少于九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企业应发给不少于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至于何谓重病或者绝症,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来看,精神病、瘫痪等伤病可视为重病,癌症等伤病可视为绝症。月工资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月工资标准可以理解为职工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确定。

第2种观点: 一、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是什么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如下:(1)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3)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4)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材料工伤鉴定所需材料如下: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3种观点: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一、医疗补助费应该是怎样计算的工作人员疾病的“劳动法”的实施意见或非工伤待遇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津贴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津贴费支付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该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应该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二、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何认定医疗期满,如果确实是瘫痪在床、丧失了全部劳动能力的,应当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1)如果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办理病退手续、退出工作,享受退休待遇。(2)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单位调整的工作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发给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工龄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的标准,一般情况下是不低于六个月工资,但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当增加,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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