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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创业补贴申请指南汇总(共9项)

来源:酷申汽车网


一、创业意识培训(GYB) 补贴

(一)适用人群:在渝高校的在校大学生。

(二)补贴条件:参加GYB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补贴标准: 500元/人。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五)补贴申请:垫付费用的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六)注意事项: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二、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 补贴

(一)适用人群:准备创业或创业初期(培训前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下列人员:

1、贫困家庭子女;

2、贫困劳动力;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5、下岗失业人员;

6、退役军人;

7、残疾人;

8、高校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至毕业后两年的6月30日止,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参加SYB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三)补贴标准:

成功创业: 1,500元/人;

未创业: 900元/人。.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五)补贴申请:培训机构向批准开班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六)注意事项: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三、改善你的企业培训(IYB) 补贴

(一)适用人群:成功创业(取得营业执照) 1年以上3年内的创业者。

(二)补贴条件:参加IYB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补贴标准: 1,500元/人。

(四)补贴期限: -次性。

(五)补贴申请:垫付费用的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六)注意事项: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四、网络创业培训补贴

(一)适用人群:准备创业或创业初期(培训前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下列人员:

1、贫困家庭子女;

2、贫困劳动力;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5、下岗失业人员;

6、退役军人;

7、残疾人;

8、高校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至毕业后两年的6月30日止,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补贴标准: 1,500元/人。

(四)补贴期限: -次性。

(五)补贴申请:培训机构向批准开班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六)注意事项: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五、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一)适用人群:创业初期(培训前后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下列人员:

1、重庆籍贫困家庭子女;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并成功创业的。

(三)补贴标准:

成功创业: 1,000元/人;

未创业: 600元/人。

(四)补贴期限: -次性。

(五)补贴申请:垫付费用的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六)注意事项: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六、在校求职创业补贴

(一)适用人群:

我市高校在毕业年度内的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我市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学生也可申请)。

(二)补贴标准: 800元/人。

(三)补贴期限: 一次性。

(四)补贴申请:

每年1月份,各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开展补贴申请工作,申请人登陆“重庆就业网”或“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在线填报,并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学校,由学校进行初审后统-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五)注意事项:

每人只能享受1次补贴,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不得重复享受。

七、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

(一)适用人群:离校1年内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下列高校毕业生:

1、低保家庭成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残疾人家庭成员;

4、本人身有残疾;

5、特困救助供养;

6、农村建档立卡家庭成员。

(二)补贴标准: 500元/人。

(三)补贴期限: 一次性。

(四)补贴申请:个人向任一-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

八、一次性创业补助

(一)适用人群:

1、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 认定标准并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

2、个体工商户。

(二)补助条件:

(一) 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本人),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其法定代表人为下列人员:

1、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群体) ;

2、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化解过剩产能职工;

5、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零就业家庭人员;

(3)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

(4) 残疾人员。

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二)法定代表人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含自主创业农民)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的,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家庭为单位8,000元/户。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五)补贴申请:企业、商户向注册地镇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

(六)注意事项: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 -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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